第三章
酷刑综述 by 多人
2018-9-12 06:01
这类酷刑中有古老的杖刑,即用粗棍或竹板殴打受难者的臀部。这种杖刑除了造成类似鞭打的伤害外,更直接伤及受难者皮下的肌肉组织,造成比鞭打更为严重的皮下出血和水肿,甚至会伤及骨骼而致残。如用刑力度过大、时间过长,加上用刑的部位不很准确,还会出现伤及肾脏的情况。总地来说,这类使用硬器殴打的酷刑,由於需要施刑者花费较大气力,在刑讯中使用不多,主要是剥夺受难者的尊严和表示惩戒。中国旧时真正用于刑讯的这类酷刑主要是夹棍,这种酷刑是用两根粗木棍夹在受难者的小腿下端接近踝骨的部位,再用绳索收紧。这个部位皮肤很薄,力度能直接作用在骨骼上,严重时会造成骨裂,甚至会夹碎受难者的踝骨。由於这种酷刑需要专门的刑具,在后世的刑讯中使用不如压杠子普遍。
压杠子通常是将受难者在十字形的刑架(中国旧式称为天平架)上绑成跪姿,或者在两个施刑者挟持下强迫她挺直上身跪下,再用粗木杠压在受难者的小腿上,两个施刑者用力踩杠子两端,或者将杠子一端用绳索绑住,由一个施刑者用力踩另一端。用刑力度大时,会造成受难者小腿肌肉开裂,膝盖受伤。压杠子与老虎凳一样,是中国旧时特有的酷刑,除刑讯作用外,双腿的刑伤会受难者行走困难,难以越狱。这类酷刑的另一种方式是跪铁链,与跪瓦片、碎玻璃的作用相似,都是伤及受难者的膝部。更残酷的做法是使用特制的铁链,上有钢钉,能扎断受难者的膝部韧带,造成严重残疾。
再有一种“敲骨节”
的酷刑,用粗铁棍用力敲击受难者的手腕或者踝骨,同样的做法也常用于敲击受难者的手指、脚趾等感觉敏锐的肢体远端。这些部位皮肤薄,敲击力度可直接作用在骨骼上,而用刑力度易于掌握,受难者难以很快昏厥。当用刑力度大时,会给受难者造成骨裂、骨折等严重后果。
由於这类酷刑多数需要施刑者花费较大力气,一旦减弱力度,受难者的痛苦会随之降低,所以在使用上不如其他种类的酷刑普遍。《青春之歌》中描写林道静曾受了压杠子的酷刑,显然作者并不了解,此类酷刑的受难者基本上都会伴有终身残疾,不会象书中林道静那样很快康复。女交通员侯五嫂被捕,经受鞭打而不屈服,施刑者对她使用了压杠子的酷刑,在她被压得三次昏厥后又用了“抓肋条”
的酷刑,最后将仍不屈服的她扔到羊圈里。她因为腿部的刑伤,在无人看押的情况也未能越狱,可见文学作品与真实情况之间的差距。
与上面不同的另一种类酷刑,是强迫造成受难者肌肉疲劳,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达到令受难者有极大痛苦的效果。中国旧时使用这种酷刑最多的方式是站笼,强迫受难者在笼内长时间保持站立姿态,一般都要使用两到三天。站笼的上部是木枷,卡住受难者的颈部,笼的总体高度高于人身,受难者被强迫站在几块砖上,施刑者根据用刑力度的需要增减砖的数量,一般是保持受难者只能用足尖站立的高度。如果将装全部撤去,受难者脚下就会悬空,全身重量只能由卡在木枷中的颈部承担,这时施刑者要加大用刑力度,会在受难者脚上加挂沙包等重物,严重时能令受难者的颈部卡在木枷中,因窒息而死亡。强迫受难者肌肉疲劳的酷刑,还有其他多种使用方式,简单的是强迫受难者靠墙取蹲姿,两手分开与肩同高铐在墙上的铁环里。这样受难者既不能坐下也不能站起,几个小时后全身肌肉酸疼难以忍受。再有就是将受难者两臂平举绑铐在柱子上,使她不能坐下和放下双臂,几个小时后受难者的四肢肌肉就会疲劳酸疼。这种酷刑通常在“熬审”
的情况下使用,同时结合其他的折磨。如越南女英雄潘氏柑,被捕后几经刑讯而不屈,特务们就对她采用了“熬审”
的方法:强迫她赤裸身体,手托铁球,蹲在地板上,同时一边用火柴烧她的肛门,一边用薄竹片刺她的乳房,这样夜以继日不断“熬审”
竟长达三天,其间潘氏柑多次被折磨得昏厥过去,都被弄醒后继续受刑。
有一种结合伤及骨骼和强迫造成肌肉疲劳两个特徵的酷刑,称为“铁烟杆”
因为要用特制的刑具,所以非常少见。这种特殊的刑具是一个铁制的项圈,连这一根可活动的长铁杆。用刑时用项圈套住受难者的颈部,上身绑缚在柱子上,再把她的两臂平举,绑铐在铁杆的另一端。由於铁杆和项圈结合部的特殊结构,当铁杆远端向下时,另一端会顶进受难者的喉头软骨,造成喉咙受伤和窒息,而铁杆顶入的长度又不足以刺入咽喉造成死亡。这样,受难者只能被迫长时间平举双臂,忍受肌肉酸疼和咽喉被顶导致半窒息的双重痛苦。这种酷刑虽然少见,但在渣滓洞几十种酷刑中也名列其中。
这类酷刑比较少,其中最多使用的是电刑。由於电刑与女烈受刑的关系非常密切,准备放到“专门针对女性的酷刑”
一节中去细谈,这一节中仅谈其他的几种。
用药物等化学物品拷问受难者是比较少见的,有过使用迷幻、麻醉类药剂进行刑讯的记载,但因效果不稳定,使用不普遍。凡能忍受酷刑的受难者无一不是精神非常坚强的,受药剂摧残后即便出现症状,往往也不能完全符合施刑者的愿望,所以单纯用药物针对人体神经系统的刑讯很少见。使用性药的酷刑也有,但由於男女之间性生理和性心理的差别,这种酷刑只在刑讯女性时作用明显。因此,有关使用性药的酷刑也准备放到后面那一节中去谈。
与药物刑讯相关的是其他化学物品在酷刑中使用,刺激性的化学物在刑讯中基本都需要结合其他酷刑使用,等於是加强其他酷刑的效果。比如在受难者的伤处涂抹盐水、酒精等等非常残忍的手段,是“披麻戴孝”
的第二阶段中必用的。
南越特务刑讯一名抗议的中年尼姑时,先将她剥光衣服绑在十字架上残暴鞭打,她几次昏厥后对鞭打的痛苦已经麻木,特务们就开始在她遍布伤痕的裸体上刷盐水,这位在鞭打下咬牙强忍不发一声的女烈,这时立即发出骇人听闻的惨叫。山东女烈解文卿被敌人逮捕受刑,打手们将她的衣服剥光,用剪刀一块块地剪开她身上的肉,再涂上盐,使她极为痛楚,多次昏厥。另外,刺激性物品在作用于人体呼吸道和消化道的酷刑中经常使用,这也属於下一节的内容。还有一种专门针对女性的方式,用洋芋等含有特别刺激物质的植物反复摩擦女烈的阴道和肛门,再把她的下身浸在水里。洋芋遇水产生化学反应,会令女烈的下身产生极度的痛痒并红肿溃烂。但这种酷刑发挥作用需要较长时间,所以很少使用。对施刑者来说,在酷刑中使用药物等化学品有一个不利之处,就是受难者一旦屈服(这是刑讯的最终目的),一般不能及时松刑,因为化学品刺激作用的减退时间施刑者无法控制。